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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潮来临!中国船厂急寻“护身符”抗疫

    发布时间:2020-02-22  点击量:1184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中国船厂大量船舶脱硫装置改装工程可能面临延期交付。除了尽最大努力恢复生产,疫情“不可抗力”或将成为中国船厂面对违约风险的“护身符”。

    疫情或导致中国船厂大量船舶脱硫装置改装延期

    据路透社报道,商船三井的一名高管称,目前许多船舶在中国修船厂排队安装脱硫装置,以满足最新限硫令要求,然而,随着中国多个省份要求企业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修船厂可能没有足够的工人来完成安装工作。

    商船三井首席财务官丸山卓表示:“中国修船厂停泊了许多船舶等待安装脱硫装置,但业界担心工人可能不会很快返回修船厂。”不过,他也称,这些等待在修船厂的船舶中并不包括来自商船三井的船舶。丸山卓认为,最终这可能会减少市场上可用船舶的数量,使市场运力逐渐收紧。

    新加坡的一名船舶经纪人透露,修船厂的船舶在干船坞闲置,没有进行任何工作,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无法向停泊在干船坞的船舶船员提供给补给。

    克拉克森也认为,造修船厂湖北籍劳工占比较高,疫情影响脱硫装置设备安装,船东也将面临更多安装拖期,进一步加剧安装时间的延长。未来进厂船舶也有可能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根据克拉克森的统计数据,全球从事脱硫装置改装业务最多的10家船厂全部来自中国,依次是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招商工业蛇口友联船厂,华润大东、大连中远海运重工、大船集团山船重工、武船集团青岛北船重工、中船澄西、舟山中远海运重工、舟山鑫亚船舶以及舟山万邦永跃。这些修船厂超过一半都在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等地,这些地区春节假期目前已经延长到了2月9日。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9年底,全球船队中(2000载重吨以上)已经或者即将安装废气洗涤器的船舶数量达到3111艘(其中新建安装500艘、改装1626艘,即将改装985艘)。Alphaliner数据显示,2019年船舶安装脱硫装置的平均坞期长达59天,其中有17%的船舶完成改造超过80天。

    研究机构IHS Markit认为,脱硫装置的改装加上旧船拆解将会导致市场运力紧缩,有助于提高各个船型的运价,并最终促进订单增加。

    尽管如此,对于航运公司而言,脱硫装置安装拖期导致的船舶停工依然会带来巨额损失。根据Alphaliner此前的估算,大型集装箱船停工将会给集运公司带来高达每天5万美元的巨额损失。

    未来可能面临违约潮,不可抗力成中国船厂“护身符”

    与此同时,由于船舶改装延期交付,中国船厂未来可能面临违约潮。

    据悉,中国贸促会多个地方贸促机构近日发布公告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图:2月2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

    据悉,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中国贸促会1月26日起对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进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

    另外,考虑到由于无法及时复工导致的延期交付可能对船厂带来的违约风险,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很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且由此引起的延期可以相应顺延交船期的情况下,作为卖方的船厂仍应特别注意几个事项及采取应对措施:

    一是确认该延迟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允许的延迟”;

    二是及时通知船东,如果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符合要求的通知,很可能会导致丧失延期交船的权利。

    图:中船澄西码头,停靠着近20艘在修船舶,创下了近十年的修船靠泊新高。其中有11艘脱硫改装船、多型压载水改装船等重点修理项目。自春节起,中船澄西已完工出厂船舶10艘,确保订单如期交付。

    三是注意合理减损义务。因此,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届满后,船厂应该尽最大努力恢复生产,否则,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之后的进一步迟延,很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可允许的迟延”。

    四是注意合同中是否有总延迟时间的要求。某些合同中对“可允许的延迟”和“非允许的延迟”的累计时间有要求,如果上述累计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因本次疫情引发的延迟对于船厂而言也并非百分百安全。一旦合同中有类似累计延迟时间的约定,那么因该疫情引发的延迟仍可能因上述累计时间超出合同约定而赋予买方解约权。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张永坚表示,特殊时期,一系列紧急措施将对正常的经济活动有持续性影响。在此大背景下,短时间内一些船舶建造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稳定后,船企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次疫情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的事由主张免责,或将成为解决合同争议的重点问题之一。张永坚认为,从法律上看,船企可以考虑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两个方面来评估此次疫情对合同的影响。主要区别在于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虽然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基于此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张永坚表示,受疫情影响,船企作为履约方不能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努力降低损失。形势恢复正常之后,一旦船企具备了正常开工条件,便要及时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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